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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3 條

縣銀行以各該縣鄉鎮為營業區。但因地方特別情形,得由二縣以上或由一縣連同附近之鄰縣鄉鎮合併為一營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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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銀行法第3條規定縣銀行的營業區範圍為各該縣鄉鎮。然而,根據地方特殊情形,如果需要,可以由二縣以上或由一縣連同附近鄰縣鄉鎮合併為一個營業區。 參考資料:《縣銀行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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