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銀行法 第 4 條
縣銀行於營業區內,得設分支行或辦事處。但應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政部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4條的規定,縣銀行在其營業區內可以設立分支行或辦事處。然而,設立分支行或辦事處前,必須由該管地方官署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備案。 根據財政部公告的《金融機構營業分支機構設立程序及要點》,金融機構如欲設立分支機構,應先向該管地方官署提出申請,該管地方官署則需將申請材料轉請財政部審核。財政部在審核通過後,將核發設立分支機構的證明文件,並要求該金融機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及營業許可手續。 例如,在台灣,一家縣銀行如果計劃在其營業區內設立一個新的分支行,該銀行需要先向所屬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之後,縣市政府將協助申請人將申請材料轉交給財政部。財政部在審核通過後,將向該縣銀行核發許可證明文件,並要求其辦理相關登記及營業許可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