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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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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以三十年為營業期限,期滿得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政部准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5條的規定,縣銀行的營業期限為三十年,到期後可以向相關地方官署提出申請,由該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延長營業期限。這意味著縣銀行的營業期限可以延長,但必須經過相應的程序和審核。如有需要延長營業期限,縣銀行需遵守相關規定,並提出正式的申請並經核准。具體的申請程序和相關要求,可參考相關法規或進一步資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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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銀行法第 5 條規定:「縣銀行以三十年為營業期限,期滿得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延長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銀行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