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銀行法 第 5 條
縣銀行以三十年為營業期限,期滿得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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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5條的規定,縣銀行的營業期限為三十年,到期後可以向相關地方官署提出申請,由該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延長營業期限。這意味著縣銀行的營業期限可以延長,但必須經過相應的程序和審核。如有需要延長營業期限,縣銀行需遵守相關規定,並提出正式的申請並經核准。具體的申請程序和相關要求,可參考相關法規或進一步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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