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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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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資本總額至少須達五萬元,商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銀行法第6條規定,縣銀行的資本總額至少須達五萬元,商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表示縣銀行的資本總額必須達到五萬元以上,並且商股所占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二分之一。 根據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資料,縣銀行的資本總額是指該銀行投入的資本金額,必須達到五萬元或以上。商股則是指縣銀行中由商業機構持有的股份,根據法律規定,商股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二分之一。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縣銀行的資本總額為十萬元,那麼商股的比例必須達到總股本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五萬元的商股。如果商股未達到這個比例,則不符合縣銀行法的要求。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縣銀行有足夠的資本來進行業務運作,並且確保商業機構在縣銀行中具有足夠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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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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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銀行法第 6 條規定:「縣銀行資本總額至少須達五萬元,商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銀行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