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縣銀行法 第 6 條

縣銀行資本總額至少須達五萬元,商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銀行法第6條規定,縣銀行的資本總額至少須達五萬元,商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表示縣銀行的資本總額必須達到五萬元以上,並且商股所占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二分之一。 根據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資料,縣銀行的資本總額是指該銀行投入的資本金額,必須達到五萬元或以上。商股則是指縣銀行中由商業機構持有的股份,根據法律規定,商股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二分之一。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縣銀行的資本總額為十萬元,那麼商股的比例必須達到總股本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五萬元的商股。如果商股未達到這個比例,則不符合縣銀行法的要求。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縣銀行有足夠的資本來進行業務運作,並且確保商業機構在縣銀行中具有足夠的控制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