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銀行法 第 7 條
縣銀行之商股,應就本縣境內有住所者,儘先招募,如有不敷,得在營業區外招募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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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銀行法第7條規定,縣銀行在招募商股時,應以本縣境內有住所的人優先考慮,如果數量不足,則可以在營業區外招募足夠的商股。 舉例來說,假設某縣銀行需要招募100個商股,並且本縣境內有住所的人只有80個,但在營業區外有20個人願意擔任商股,根據縣銀行法第7條的規定,該縣銀行可以先招募80個本縣境內有住所的人,再招募20個在營業區外的人,以滿足招募商股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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