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縣銀行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銀行之商股,應就本縣境內有住所者,儘先招募,如有不敷,得在營業區外招募足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