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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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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之商股,應就本縣境內有住所者,儘先招募,如有不敷,得在營業區外招募足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銀行法第7條規定,縣銀行在招募商股時,應以本縣境內有住所的人優先考慮,如果數量不足,則可以在營業區外招募足夠的商股。 舉例來說,假設某縣銀行需要招募100個商股,並且本縣境內有住所的人只有80個,但在營業區外有20個人願意擔任商股,根據縣銀行法第7條的規定,該縣銀行可以先招募80個本縣境內有住所的人,再招募20個在營業區外的人,以滿足招募商股的要求。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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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銀行法第 7 條規定:「縣銀行之商股,應就本縣境內有住所者,儘先招募,如有不敷,得在營業區外招募足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銀行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