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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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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營業區內之地方法人團體及合作社,均得為該行商股股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縣銀行法第8條規定,縣銀行營業區內的地方法人團體及合作社,都可以成為該銀行的商股股東。商股股東指的是持有銀行股份的股東,享有相應的股權和利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擴大縣銀行的股東基礎,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金融業的合作。具體的實施細則可能需要參考該法的相關規定和金融監管機構的指導文件。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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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銀行法第 8 條規定:「縣銀行營業區內之地方法人團體及合作社,均得為該行商股股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銀行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