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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8 條

縣銀行營業區內之地方法人團體及合作社,均得為該行商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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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縣銀行法第8條規定,縣銀行營業區內的地方法人團體及合作社,都可以成為該銀行的商股股東。商股股東指的是持有銀行股份的股東,享有相應的股權和利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擴大縣銀行的股東基礎,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金融業的合作。具體的實施細則可能需要參考該法的相關規定和金融監管機構的指導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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