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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銀行之放款,以左列各款為範圍: 一、關於地方倉儲之放款。 二、關於農、林、工、礦及交通事業生產用途之放款。 三、關於興辦水利之放款。 四、關於經營典當小押之放款。 五、關於衛生設備事業之放款。 六、關於地方建設事業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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