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銀行之放款,以左列各款為範圍: 一、關於地方倉儲之放款。 二、關於農、林、工、礦及交通事業生產用途之放款。 三、關於興辦水利之放款。 四、關於經營典當小押之放款。 五、關於衛生設備事業之放款。 六、關於地方建設事業之放款。
縣銀行法第11條規定縣銀行的放款範圍,包括以下各款: 一、關於地方倉儲之放款:指縣銀行向地方倉儲進行的貸款業務。 二、關於農、林、工、礦及交通事業生產用途之放款:指縣銀行向農業、林業、工業、礦業以及交通事業提供的用於生產目的的貸款。 三、關於興辦水利之放款:指縣銀行向進行興辦水利工程的單位提供的貸款。 四、關於經營典當小押之放款:指縣銀行向經營典當活動的機構提供的小額貸款。 五、關於衛生設備事業之放款:指縣銀行向衛生設備事業進行的貸款業務。 六、關於地方建設事業之放款:指縣銀行向地方建設事業進行的貸款業務。 範例:縣銀行依照縣銀行法第11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一家農業合作社提供用於農業生產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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