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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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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之放款,以左列各款為範圍: 一、關於地方倉儲之放款。 二、關於農、林、工、礦及交通事業生產用途之放款。 三、關於興辦水利之放款。 四、關於經營典當小押之放款。 五、關於衛生設備事業之放款。 六、關於地方建設事業之放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銀行法第11條規定縣銀行的放款範圍,包括以下各款: 一、關於地方倉儲之放款:指縣銀行向地方倉儲進行的貸款業務。 二、關於農、林、工、礦及交通事業生產用途之放款:指縣銀行向農業、林業、工業、礦業以及交通事業提供的用於生產目的的貸款。 三、關於興辦水利之放款:指縣銀行向進行興辦水利工程的單位提供的貸款。 四、關於經營典當小押之放款:指縣銀行向經營典當活動的機構提供的小額貸款。 五、關於衛生設備事業之放款:指縣銀行向衛生設備事業進行的貸款業務。 六、關於地方建設事業之放款:指縣銀行向地方建設事業進行的貸款業務。 範例:縣銀行依照縣銀行法第11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一家農業合作社提供用於農業生產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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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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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銀行法第 11 條規定:「縣銀行之放款,以左列各款為範圍: 一、關於地方倉儲之放款。 二、關於農、林、工、礦及交通事業生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銀行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