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銀行法 第 10 條
縣銀行之營業範圍如左: 一、收受存款。 二、有確實擔保品為抵押之放款。 三、保證信用放款。 四、匯兌及押匯。 五、票據承兌或貼現。 六、代理收解各種款項。 七、經理或代募公債、公司債及農業債券。 八、倉庫業。 九、保管貴重物品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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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10條的規定,縣銀行的營業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一、收受存款:縣銀行可以接受存款,這意味著它可以接收人們將錢存入銀行的行為。 二、有確實擔保品為抵押之放款:該條款允許縣銀行提供抵押放款,前提是借款人提供有確實擔保品作為保證。 三、保證信用放款:縣銀行可以提供信用保證放款服務,即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保證並提供相應的貸款。 四、匯兌及押匯:縣銀行可以提供匯兌和押匯服務,包括貨幣的兌換和匯款業務。 五、票據承兌或貼現:縣銀行可以承兌票據或進行貼現,這意味著可以接受票據並提供相應的款項。 六、代理收解各種款項:縣銀行可以代理其他機構或個人收取各種款項,例如代收水電費、稅款等。 七、經理或代募公債、公司債及農業債券:縣銀行可以代理或參與公債、公司債和農業債券等金融商品的銷售活動。 八、倉庫業:縣銀行可以從事倉庫業務,即提供倉儲服務和物品保管。 九、保管貴重物品或有價證券:縣銀行可以提供保管服務,包括保管貴重物品和有價證券。 例如,根據《金融監督法》第15條,縣銀行在實施上述業務時,對於存款業務應遵守該法的相關規定,例如保險存款的詳細規定和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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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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