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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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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之定期放款,最長期限不得逾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銀行法第13條規定了縣銀行的定期放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根據這個法條,縣銀行在發放定期放款時,必須確保最長期限不超過二年。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控制縣銀行的放款期限,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防止風險。例如,如果一家縣銀行在發放定期放款時,將期限設定為超過二年,那麼這樣的放款就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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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銀行法第 13 條規定:「縣銀行之定期放款,最長期限不得逾二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銀行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