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銀行法 第 13 條
縣銀行之定期放款,最長期限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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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銀行法第13條規定了縣銀行的定期放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根據這個法條,縣銀行在發放定期放款時,必須確保最長期限不超過二年。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控制縣銀行的放款期限,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防止風險。例如,如果一家縣銀行在發放定期放款時,將期限設定為超過二年,那麼這樣的放款就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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