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銀行得為省、市銀行或其他銀行之代理處。
縣銀行法第 14 條規定,縣銀行有權代理省、市銀行或其他銀行的業務。根據這條法規,縣銀行可以承擔代理其他銀行的業務,例如代理受託處理資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項等業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效率,方便客戶進行金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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