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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14 條

縣銀行得為省、市銀行或其他銀行之代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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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銀行法第 14 條規定,縣銀行有權代理省、市銀行或其他銀行的業務。根據這條法規,縣銀行可以承擔代理其他銀行的業務,例如代理受託處理資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項等業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效率,方便客戶進行金融交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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