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銀行法 第 15 條
縣銀行得不用抵押品,以分期攤還法向省、市銀行或其他銀行借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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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銀行法第15條規定了縣銀行能夠以分期攤還法向省、市銀行或其他銀行借入資金,並且不需要提供抵押品。這條規定允許縣銀行在資金需求時可以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並且在分期攤還的方式下還款。這樣可以提供縣銀行彈性的資金來源,並且不必負擔提供抵押品的風險和成本。根據這條規定,縣銀行可以向省、市銀行或其他銀行借入資金,以滿足其營運和發展的資金需求。 參考資料: - 《銀行法》第15條。 - 行政院主計處。「銀行資料」。取自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15400&ctNode=312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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