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或該管地方官署認為必要時,得限制縣銀行之放款及其他各種營業。
依照縣銀行法第16條,財政部或該管地方官署認為必要時,得限制縣銀行之放款及其他各種營業。具體而言,這表示當財政部或該地方官署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限制縣銀行的放款活動以及其他營業活動。這可以是為了保護縣銀行的債權人利益或整體金融體系的穩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縣銀行在風險範圍之內運營,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具體執行方式和限制範圍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和需求來確定。雖然還沒有找到最新的參考資料,但這條法規的解釋與其他類似的金融監管措施相關,例如在財政危機時的銀行監管和接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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