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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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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或該管地方官署認為必要時,得限制縣銀行之放款及其他各種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縣銀行法第16條,財政部或該管地方官署認為必要時,得限制縣銀行之放款及其他各種營業。具體而言,這表示當財政部或該地方官署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限制縣銀行的放款活動以及其他營業活動。這可以是為了保護縣銀行的債權人利益或整體金融體系的穩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縣銀行在風險範圍之內運營,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具體執行方式和限制範圍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和需求來確定。雖然還沒有找到最新的參考資料,但這條法規的解釋與其他類似的金融監管措施相關,例如在財政危機時的銀行監管和接管措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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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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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銀行法第 16 條規定:「財政部或該管地方官署認為必要時,得限制縣銀行之放款及其他各種營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銀行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