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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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海關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案件,不符「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經通知發文機關補正,其未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者,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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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業要點第8條,如果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海關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案件,但海關未在收到通知的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相關的配合,那麼根據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海關必須處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
- 司法警察名詞
- 控制下交付名詞
-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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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