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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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要點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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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性騷擾防治法 2.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根據法規解釋,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2條針對性騷擾的定義進行論述。該條所指的性騷擾是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一) 行為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行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些情況都是衡量性騷擾的標準之一。針對第一個情況,性騷擾行為是否對他人的權益造成影響,需要評估該他人是否被迫同意或拒絕該行為以維護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或活動上的權益。例如,如果某人主管用性要求或拒絕作為其獲得晉升或特定工作機會的條件,則這種行為可視為性騷擾。 對於第二個情況,性騷擾行為可能以展示或播放文字、圖片、聲音、影像或其他方式進行,或者以歧視、侮辱的言行或其他手法進行,從而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或者造成被害人產生恐懼、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以不當方式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這種行為可以包括直接言語攻擊、性語言或其他不適當的言行或行為,以及製造敵意或破壞工作環境的行為。 這些解釋參考了中華民國性騷擾防治法及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的相關規定,並參考了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的內容。
- 所稱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 審酌名詞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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