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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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應就所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院於前項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於該事件發生後知悉者,應採取第三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本院知悉發生性騷擾事件,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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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4條,強調法院應該防止性騷擾行為的發生,並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中與性或性別相關的敵意因素,以便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的威脅。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4條
- 公眾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證據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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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