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院應就所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院於前項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於該事件發生後知悉者,應採取第三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本院知悉發生性騷擾事件,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