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轉譯人員應於開庭時到庭旁聽筆記發言者姓名、順序及簡要應訊內容。法院應於開庭後即交付轉譯人員錄音。
根據「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中的第11條,轉譯人員在開庭時應到庭旁聽筆記發言者的姓名、順序以及簡要應訊內容。法院則應在開庭後立即交付錄音給轉譯人員。 參考資料: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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