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轉譯人員應於法院交付錄音後三十六小時內將轉譯內容交書記官點收。
根據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規定,轉譯人員必須在法院交付錄音後的三十六小時內將轉譯的內容交給書記官點收。具體而言,轉譯人員必須在接到錄音檔案後盡快完成轉譯工作,並在三十六小時內將轉譯的內容提交給書記官確認點收。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轉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並保證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轉譯人員在完成轉譯工作後應儘快將轉譯內容提交給書記官,以確保法庭錄音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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