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15

快速跳轉

十五、委外轉譯案件開庭時,書記官仍應記載該案件之訴訟程序、發言者姓名、順序及其他應記載事項,供製作審判筆錄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當案件委外轉譯時,書記官仍需記載該案件的訴訟程序、發言者的姓名、順序以及其他應記載的事項,以便後續製作審判筆錄使用。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庭轉譯管理規則》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委外轉譯案件開庭時,書記官仍應記載該案件之訴訟程序、發言者姓名、順序及其他應記載事項,供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