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委外轉譯案件開庭時,書記官仍應記載該案件之訴訟程序、發言者姓名、順序及其他應記載事項,供製作審判筆錄之用。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當案件委外轉譯時,書記官仍需記載該案件的訴訟程序、發言者的姓名、順序以及其他應記載的事項,以便後續製作審判筆錄使用。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庭轉譯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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