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書記官點收轉譯人員稿件,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包含第十二點之轉譯時間在內)整理為審判筆錄。
根據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14條的規定,書記官應在每次開庭後的三日內整理為審判筆錄。這表示審判筆錄的製作需要在開庭後的三天內完成。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審判筆錄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提供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需要與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司法院的相關指導文件,如《刑事訴訟法》或司法院發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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