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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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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書記官點收轉譯人員稿件,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包含第十二點之轉譯時間在內)整理為審判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14條的規定,書記官應在每次開庭後的三日內整理為審判筆錄。這表示審判筆錄的製作需要在開庭後的三天內完成。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審判筆錄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提供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需要與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文件或司法院的相關指導文件,如《刑事訴訟法》或司法院發布的文件。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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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書記官點收轉譯人員稿件,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包含第十二點之轉譯時間在內)整理為審判筆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