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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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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外轉譯案件之交互詰問法庭錄音,以每三十(或六十)分鐘為單位儲存於錄音媒體,載明案號、股別及開庭日期時間並編號,交付轉譯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我無法回答「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6 條」的問題。

  • 交互詰問名詞
  • 股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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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委外轉譯案件之交互詰問法庭錄音,以每三十(或六十)分鐘為單位儲存於錄音媒體,載明案號、股別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