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院遴選院外轉譯人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文筆流暢、思維清晰,能翔實轉譯,並具電腦中文輸入能力;轉譯人員遴選後法院應按名冊編號依序輪派工作,每日以轉譯三十(或六十)分鐘之交互詰問法庭錄音為原則。但法院認為適當,且轉譯人員可於二日內交件者,得每案指派一名轉譯人員。 法院職員不得擔任前項轉譯人員。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8條明確了法院遴選院外轉譯人員的基本要求,包括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文筆流暢、思維清晰,能夠翔實轉譯並具備電腦中文輸入能力。根據指引,法院需要按照名冊編號依序輪派工作,每日以轉譯三十(或六十)分鐘之交互詰問法庭錄音為原則。如果法院認為適當且轉譯人員能在兩天內完成工作,可以每案指派一名轉譯人員。另外,法院職員不得擔任轉譯人員。 參考資料: -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臺灣公報資訊網, 28 Jun. 2019, https://gazettemo.justice.gov.tw/Download.ashx?type=b&id=4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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