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法院遴選院外轉譯人員後,應向轉譯人員講解法庭筆錄記載方法及注意事項,並辦理訓練(含個別輔導)及實習,訓練及實習期間不支給酬金。但每日得覈實支給交通費新臺幣三百元。 徵選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轉譯者,前項訓練應由其辦理,法院不另付費。
根據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9條的規定,當法院選定外聘轉譯人員後,應對其進行相關的培訓和實習,包括解釋法庭筆錄的記錄方法和注意事項。在培訓和實習期間,轉譯人員並不會得到薪酬,但每天可以獲得實際支出的交通費用,每天為新臺幣三百元。 至於徵選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轉譯者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培訓應由該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自行負責,法院不會另外支付費用。 參考資料: -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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