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定本部水利署及其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轄管範圍內違反水利法案件,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之裁量基準及標售拍賣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根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1條,該條細則是為了明確規定水利署及其所屬機關在水利法違反案件中,對於沒入行為人使用的設施或機具的裁量基準及標售拍賣作業程序。該要點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水利法的執行,以嚴懲違反該法律的行為,並確保相關設施或機具能夠被有效利用。該要點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經濟部所公布的相關資料或標準作業程序,以確定沒入行為人使用的設施或機具的裁量標準和拍賣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