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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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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為人有下列違反水利法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本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認定應受處罰之案件者,其所使用之設施或機具,除有第三點情形外,應予以沒入: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棄置廢土、採取土石者。 (二)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於海堤區域範圍內毀損或變更海堤者。 (三)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一,於河川區域內填塞河川水路、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建造工廠或房屋者。 (四)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或第三款,於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或拆除建造物、採取土石者。 (五)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一,於排水設施範圍內填塞排水路、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棄置廢土或廢棄物者。 (六)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於排水設施範圍內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採取土石者。 (七)其他經執行機關認有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定予以沒入必要者。 前項應沒入之設施或機具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者,因所有人之故意重大過失,致使該等設施或機具成為違反水利法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了以下情事下行為人應受處罰並予以沒入其所使用的設施或機具,除非符合第三點所列情形: 1. 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在水庫蓄水範圍內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棄置廢土、採取土石的行為。 範例:在水庫蓄水範圍內,某公司擅自拆除蓄水建造物,導致水庫蓄水能力下降。 2. 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在海堤區域範圍內毀損或變更海堤的行為。 範例:某人在海堤區域範圍內私自挖掘土石,導致海堤結構受損。 3. 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一:在河川區域內填塞河川水路、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建造工廠或房屋的行為。 範例:某公司在河川區域內填塞河道,造成河水無法順利流通。 4. 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或第三款: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採取土石的行為。 範例:某人在河川區域內擅自建造工廠,未經相應的許可。 5. 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一:在排水設施範圍內填塞排水路、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棄置廢土或廢棄物的行為。 範例:某個人在排水設施範圍內棄置廢棄物,導致排水系統無法運作。 6. 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在排水設施範圍內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採取土石的行為。 範例:某公司在排水設施範圍內擅自進行建築工程,未經相應許可。 7. 其他經執行機關認有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定予以沒入必要的情形。 範例:根據執行機關的判斷,某項行為符合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的規定,因此認為有必要沒入相關設施或機具。 在以上條款所列情事中,若涉及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或其他組織的違規行為,則沒入的設施或機具僅限於該違規組織所提供的。

  • 水利法法規
  • 裁罰名詞
  • 予以名詞
  • 沒入名詞
  • 名詞
  • 第九十三條之五條文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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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二、行為人有下列違反水利法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本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認定應受處罰之案件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