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沒入: (一)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二)經其他行政機關沒入者。 (三)經裁量減輕其罰鍰處分為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者。 (四)行為屬依水利法第九十五條之一免予處罰或依第九十五條之二處罰等情節輕微者。 (五)其他行為為首度查獲並未有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且屬依附表一所列之違規情節輕微者。 前項第三款依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計算之金額尾數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不足千元部分,以千元計之。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了四種情形下不予沒入。首先,如果已經經法院宣告沒收,則不予沒入。其次,如果已經其他行政機關沒入,也不予再次沒入。第三,如果行為經裁量減輕了罰鍰處分為法定罰鍰最低額的三分之一,則也不予沒入。最後,如果行為為首度查獲並且未造成人死亡或災害,且情節輕微,符合表一所列的違規情節,也不予沒入。根據該條的第四款,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計算,不足千元的部分,則以千元計算。 參考資料: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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