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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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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機關對於依法沒入之設施或機具,應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後,始得辦理標售拍賣作業: (一)行為人除有訴願法第十五條規定情事外,未於沒入處分書依法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或提出異議者。 (二)未查獲行為人之處分書於公告二十日後,無人提出異議者。 (三)經提起行政救濟,維持原處分確定者。 (四)經確認無其他應行撤銷廢止沒入處分之情事者。 (五)繫屬刑事案件行為人所有之機具或設施,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無需撤銷沒入處分者。 前項辦理標售之設施或機具於查獲前,業已設定抵押權者,應分別於鑑價後及標售公告前,將鑑價結果及標售公告事項通知抵押權人,並於標售後,於所得價金額度內,依抵押擔保債權之優先順序及金額分配予抵押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11條的規定,執行機關對於依法沒入的設施或機具,需符合以下情況才能進行標售拍賣作業: 1. 行為人未在沒入處分書送達後三十天內提起訴願或提出異議,除非適用訴願法第十五條的情況。 2. 在公告二十天後,沒有人對行為人的沒入處分書提出異議。 3. 在提起行政救濟後,維持了原處分的確定。 4. 經確認沒入處分沒有其他需要撤銷或廢止的情況。 5. 對於歸屬於刑事案件之非行為人所有的機具或設施,經司法機關的判決確定不需要撤銷沒入處分。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行為人在沒入處分書送達後三十天內提起訴願或提出異議,則執行機關不能進行標售拍賣作業。此外,如果沒入的設施或機具已經設定了抵押權,則在鑑價後和標售公告前,應向抵押權人通知鑑價結果和標售事項,並在標售後按照抵押擔保債權的優先順序和金額分配將所得金額分配給抵押權人。 參考資料: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11條

  • 沒入名詞
  • 拍賣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起訴名詞
  • 異議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繫屬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名詞
  • 業已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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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執行機關對於依法沒入之設施或機具,應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後,始得辦理標售拍賣作業: (一)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