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執行機關對於調查現場發現違法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而未查獲行為人者,得先行扣留該等設施或機具,並移請司法機關偵查有無涉及違反刑事法案及其行為人,再於一個月內函詢偵辦結果。 經司法機關函復查無行為人資料或逾二個月未為函復時,執行機關應於函復或期限屆滿後七日內,開立沒入設施或機具之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送達,另將上開處分書送當地警察機關、村里辦公室及於現場豎立告示牌揭示。
根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執行機關在取締現場發現違法行為所使用的設施或機具時,若未查獲行為人,可以先行扣留該設施或機具,並請司法機關進行相關的刑事調查。如果司法機關在一段時間內未能提供行為人的相關資料,或是逾期未提供回覆,執行機關應在收到回覆或期限屆滿後七天內,開立沒入設施或機具的處分書。此外,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該處分書應進行公告或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媒體上,以替代個別送達通知。同時,該處分書也應送交當地警察機關和村里辦公室,並在現場設立告示牌揭示處分內容。 資料來源: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 經濟部網站: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content/wHandDirction.aspx?menu_id=1520b35c-814f-4fa7-863a-7c6356ad0538&upid=18034804-e995-42de-930f-64e2029d13a3&showmenu=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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