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及違反其他行政法,依第二點應予沒入之設施或機具者,其屬行為人所有時,執行機關應於司法機關不起訴、緩起訴或判決不予沒收確定,且未有其他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後,再為沒入處分。 前項設施或機具非屬行為人所有者,執行機關應於司法機關確定無保留作為證據之需要,且未有其他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後,依法為沒入處分。 未涉及刑事案件及違反其他行政法之案件,應於依水利法各該罰則規定辦理罰緩處分時,併為沒入處分。
根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5條,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五、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及違反其他行政法,依第二點應予沒入之設施或機具者,其屬行為人所有時,執行機關應於司法機關不起訴、緩起訴或判決不予沒收確定,且未有其他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後,再為沒入處分。 釋義: 根據這一項,如果某設施或機具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和違反其他行政法,且這些設施或機具是屬於行為人所有的,則執行機關應該等待司法機關做出不起訴、緩起訴或判決不予沒收確定,且在其他行政機關未對它們進行沒入處分後,才能進行沒入處分。 範例: 一個人在同一行為中既觸犯刑事法律又違反了其他行政法規定,他的車輛屬於他所有。執行機關在司法機關不起訴、緩起訴或判決不予沒收確定且沒有其他行政機關對這輛車進行沒入處分之後,可以進行沒入處分。 前項設施或機具非屬行為人所有者,執行機關應於司法機關確定無保留作為證據之需要,且未有其他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後,依法為沒入處分。 釋義: 根據這一項,如果某設施或機具不是行為人所有的,執行機關應該在司法機關確定無保留作為證據之需要,且在其他行政機關未對其進行沒入處分後,依法進行沒入處分。 範例: 一個人在同一行為中既觸犯刑事法律又違反了其他行政法規定,但相關的設施或機具不是他的所有。執行機關應該在司法機關確定無保留作為證據之需要,且在其他行政機關未對這些設施或機具進行沒入處分後,依法進行沒入處分。 未涉及刑事案件及違反其他行政法之案件,應於依水利法各該罰則規定辦理罰緩處分時,併為沒入處分。 釋義: 根據這一項,對於沒有涉及刑事案件且未違反其他行政法規定的案件,在依照水利法規定進行罰緩處分的同時,也可以進行沒入處分。 範例: 一個案件既沒有涉及刑事案件也沒有違反其他行政法規定,在依照水利法規定進行罰緩處分的同時,也可以進行沒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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