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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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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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2 條,該條規定了性騷擾的定義及其包含的情形。根據該要點,性騷擾是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 (一)該行為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為條件,以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的權益。 (二)該行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進行,或者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或者造成他人感到心生畏怖、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地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 根據該要點的規定,性騷擾的情形可以是以上列舉的兩種情形之一或兩者兼有。性騷擾的行為可以是言語、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展示或播送,也可以是歧視、侮辱之言行,或其他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此外,性騷擾的行為也可以造成他人感到心生畏怖、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地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 範例:例如,當一位上司對下屬以言詞方式發表具有性暗示的言論,並對其進行性騷擾,以期達到對方順服或拒絕的目的,這就符合性騷擾的情況(二)。 參考資料: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2 條。
- 性騷擾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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