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法院辦理被告於審判中聲請付與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特訂定本要點。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1條,是為了確保被告在審判中能夠行使防禦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的規定,被告在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的影本。然而,根據這條要點的限制,如果卷證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可以限制被告的權利。 範例與參考資料:根據法務部發布的《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這樣的規定可以提供參考,告訴我們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限制被告聲請閱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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