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 (四)被告在押或在監者,同意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自其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 (五)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之旨。 (六)聲請日期。 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 第一項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使用(如附件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2條之規定,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時,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在聲請狀中載明以下事項: 1. 被告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及聯絡電話。如果被告是法人,則需提供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2. 案號及股別。 3.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範圍。 4. 如果被告目前在押或在監,是否同意矯正機關在聲請範圍內支付相關費用。 5. 是否同意法院提供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 6. 聲請日期。 根據此規定,被告可以請求付與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的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 法院應該統一印製聲請狀,存放於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供免費使用。 參考資料: -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 最新版本的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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