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者,準用第二點至前點之規定。 訴訟參與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二第二項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者,準用第二點、第四點至第十四點之規定。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21條,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一第3項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時,可以準用作業要點第2點至第20點的相關規定。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四十二第2項,訴訟參與人如果要求付與卷證影本,則可以準用作業要點第2點,第4點至第14點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之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20041&flno=1&secno=429-1) -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41&flno=1&secno=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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