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閱卷室承辦人應於被告檢閱卷證當日下班前,將卷證及檢閱卷證聲請狀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在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簽收。 被告未到院檢閱卷證者,閱卷室承辦人應於檢閱卷證聲請狀及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註記其事由,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20 條,被告在檢閱卷證當日下班前應將卷證及檢閱卷證聲請狀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在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簽收。如果被告未到院檢閱卷證,閱卷室承辦人應在檢閱卷證聲請狀及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註記其事由,並適用前項之規定。根據這個規定,被告有權利檢閱卷證,但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否則需要提供未檢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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