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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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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閱卷室承辦人應於被告檢閱卷證當日下班前,將卷證及檢閱卷證聲請狀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在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簽收。 被告未到院檢閱卷證者,閱卷室承辦人應於檢閱卷證聲請狀及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註記其事由,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20 條,被告在檢閱卷證當日下班前應將卷證及檢閱卷證聲請狀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在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簽收。如果被告未到院檢閱卷證,閱卷室承辦人應在檢閱卷證聲請狀及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註記其事由,並適用前項之規定。根據這個規定,被告有權利檢閱卷證,但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否則需要提供未檢閱的原因。

  • 被告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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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閱卷室承辦人應於被告檢閱卷證當日下班前,將卷證及檢閱卷證聲請狀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