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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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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被告不能於原指定時間內檢閱卷證完畢者,書記官得指定續閱日期及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9 條,當被告在原指定時間內無法完成檢閱卷證,書記官可以指定續閱日期和時間。這意味著如果被告需要更多時間來檢閱卷證,法院可以安排後續的檢閱時間。這種安排有助於確保被告有足夠的時間來瞭解案件相關證據。

  • 被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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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被告不能於原指定時間內檢閱卷證完畢者,書記官得指定續閱日期及時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