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被告不能於原指定時間內檢閱卷證完畢者,書記官得指定續閱日期及時間。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9 條,當被告在原指定時間內無法完成檢閱卷證,書記官可以指定續閱日期和時間。這意味著如果被告需要更多時間來檢閱卷證,法院可以安排後續的檢閱時間。這種安排有助於確保被告有足夠的時間來瞭解案件相關證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