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法院許可收容中被告檢閱卷證者,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院檢閱,且法警應全程戒護。
根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2 點的規定,律師可以向保管案卷的檢察機關聲請閱卷。具體而言,如果律師受委任進行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可以向保管案卷的檢察機關請求閱卷。不過,如果案件涉及另一個不公開的偵查案件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事項,檢察官可以限制或禁止律師閱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規定,這種閱卷權是為了使被告及其辯護人能夠有效行使防禦權利。此外,根據法務部發布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 點的規定,律師如果想要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和證物,無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書,都應向該管檢察署的檢察官提出請求。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可以舉例說明這個要點的適用情況。例如,如果一名辯護律師受到告訴人的委任,並且想要檢閱某個刑事案件的卷宗和證物,他可以向保管這些案卷的檢察機關提出請求。在某些情況下,檢察官可能根據偵查案件的特殊性質或與公眾安全相關的考慮,限制或禁止律師閱卷。然後,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如果法院允許被告在拘留中檢閱卷證,書記官應該製發提還押票並交給執行護送工作的法警,以便將被告帶到法院進行檢閱,並且法警應該在整個過程中全程戒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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