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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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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被告檢閱卷證,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規避法院安全規範,或法院人員監看及監視錄影角度。 (二)不得要求接觸卷證。但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要求將卷證攜出檢閱卷證處所。 (四)不得要求將裝訂之卷證拆散。 (五)不得攜帶刀片、飲料等有破壞安全設備或污損卷證虞慮之物品。(六)不得攜帶具有抄錄、重製或攝影功能之工具或設備。 (七)不得逾越法院許可範圍檢閱卷證。 (八)不得藉故拖延閱覽時間。 (九)不得要求對卷證為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作其他記號。 (十)不得要求其他人在檢閱卷證處所陪同。但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17條的規定,被告在檢閱卷證時需遵守以下事項: (一)不能規避法院的安全規範,或避開法院人員的監看和監視錄影角度。 (二)不能要求接觸卷證,除非經法院許可。 (三)不能要求將卷證攜出檢閱卷證處所。 (四)不能要求拆散裝訂的卷證。 (五)不能攜帶刀片、飲料等有損害安全設備或污損卷證的物品。 (六)不能攜帶具有抄錄、重製或攝影功能的工具或設備。 (七)不能超越法院許可的範圍檢閱卷證。 (八)不能藉故拖延閱覽時間。 (九)不能要求對卷證進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作其他記號。 (十)不能要求其他人在檢閱卷證處所陪同,除非經法院許可。 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卷證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時避免檢閱過程中的延誤和損壞。被告在檢閱卷證時應遵守法院的規定,並遵從法院人員的指導和監督。這樣可以確保檢閱卷證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如果被告要求攜帶具有攝影功能的設備進行檢閱,這將違反上述規定中的禁止攜帶具有抄錄、重製或攝影功能的工具或設備的限制,法院可以根據這項規定拒絕該要求。

  • 被告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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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被告檢閱卷證,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規避法院安全規範,或法院人員監看及監視錄影角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