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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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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院應建置具完善監視錄影設備之被告檢閱卷證處所,供被告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閱覽卷證。 前項卷證應由書記官或其他法院指定人員持有操作下供被告閱覽,並得指派法警在場戒護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16條,法院應提供具有完善監視錄影設備的被告檢閱卷證處所,以讓被告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來閱覽卷證。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卷證應由書記官或其他法院指定人員持有並操作,供被告閱覽。在被告閱覽卷證期間,法院可以指派法警在場,以確保安全。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告的權益,讓其能夠適當地閱覽卷證並行使防禦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被告想要檢閱一個證物,依照這項規定,該證物應該由法院指定的人員持有,並且被告可以在具有監視錄影設備的處所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進行閱覽。同時,法院也可以派法警在場,以確保閱覽過程的安全。

  • 被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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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法院應建置具完善監視錄影設備之被告檢閱卷證處所,供被告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閱覽卷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