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被告接獲法院許可檢閱卷證之通知後,除當庭檢閱者外,應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並接受閱卷室承辦人引導至檢閱卷證處所,在法院安全規範及法院人員操作卷證下閱覽之。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15條,被告在接獲法院准許檢閱卷證的通知後,應於指定日期和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被告需要提供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並在法院安全規範和法院人員的協助下進入檢閱卷證的場所進行閱覽。這意味著被告只能在指定的閱卷室進行閱覽,並需要遵守法院的安全規定和要求。具體規定見於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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