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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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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院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得請代理人提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14條,被告可以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代理人需要提供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以及證明他們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文件。如果需要,閱卷室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供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 範例參考資料: 台灣最高法院司法判決書查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2.aspx

  • 被告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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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院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