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院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得請代理人提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14條,被告可以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代理人需要提供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以及證明他們與被告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文件。如果需要,閱卷室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供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 範例參考資料: 台灣最高法院司法判決書查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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