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被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得請其提出本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但被告在押或在監者,書記官得將卷證影本連同送達證書及收據二聯(矯正機關及聲請人各一聯),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被告收受及收款,或郵寄送達。法院應就轉送卷證影本及收、匯款相關事宜,與轄區矯正機關協調。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證物影本及檢閱卷證證物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了被告領取卷證影本的程序。根據這條規定,被告在領取卷證影本時,應出示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如果需要進一步核對身分,閱卷室承辦人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文件,例如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文件。但如果被告是被羈押或在監的情況下,書記官可以將卷證影本連同送達證書及收據的副本一併交給法警,由法警轉交給矯正機關的被告或郵寄給被告。法院應該與轄區矯正機關協調轉交卷證影本及相關的收款事宜。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此條規定有關的範例。例如,如果一名被告在領取卷證影本時,只能出示健保卡和戶口名簿作為身分證明文件,閱卷室承辦人可以請求他提供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文件,例如駕照或其他文件。只有在提供足夠的身分證明文件後,被告才能領取卷證影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