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閱卷室承辦人付與被告卷證影本時,應請被告於聲請狀收迄欄簽名或蓋章,並確實登載被告領取時日。聲請狀應交還書記官附卷備查。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的第12條規定,當閱卷室承辦人提供被告卷證影本時,被告應在聲請狀的收迄欄簽名或蓋章,並確實登載被告領取的日期。聲請狀應交還書記官作為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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