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測,並分別申報之。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要求依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設備檢測,並將檢查結果分別申報。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建築法第77條規定了建築物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和安全的要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則細化了建築物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進行公共安全檢查和申報的程序和要求。 在參考資料中的範例中,提到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案例中提到了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和第3項,以及第5項中的明文規定。同時,參考資料中還提到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2條第1項和第4條,明確規定了申報人的身份和申報期限。 根據這些法規,建築物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公共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則可能被處以罰款和其他相應處罰。被告可以主張違反這些規定的建築物應該被處以相應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是根據「建築法」制定的法規,兩者彼此關聯,但也存在一些區別。參考資料中指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的發布和施行日期晚於「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因此在進行公共安全檢查時應遵循「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的規定。同時,案例中也提到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8條第2項,明確規定了申報人應在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並提交復審。如果逾期未送審或復審仍不符合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可以依法處理。這些規定對於決定是否進行公共安全檢查和申報以及處理相關違規行為具有指導意義。 總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和案例,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辦公處所應依法進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設備檢測,並按規定申報檢查結果。相關的法規和規定涉及建築法第77條和第91條,以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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