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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員工座位應視辦公室之形式、大小、人數及業務性質,依據下列原則,適當排列。 (一)按工作進行順序合理編排。 (二)須與外界接觸者,其座位應安排在辦公室入口處。 (三)辦理機密業務人員,其座位應安排在僻靜處所。 (四)繕打及繪製圖表人員,其座位應擇光線充足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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