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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設置飲水器、水壺、茶杯、盆栽,懸掛時鐘、日曆、溫度計及圖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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