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應依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懸掛要點規定懸掛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18條,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必須依照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懸掛要點的規定來懸掛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參考資料可來自中華民國法務部所提供的《國旗及國旗法解說》中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國旗及國旗法解說第三章第六條》規定了國旗必須正確處理的場所、方式和時間等具體要求。例如,禮堂或其他集會場所應在主席台背後正中懸掛國旗,國旗應直立並保持整齊,並應有國旗升旗及降旗儀式等。這些規定對於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的管理有具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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