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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會客室之布置如下: (一)會客室應視需要置沙發、茶儿、桌椅、電話機、窗簾、茶具等物品。 (二)會客室之牆壁,得酌掛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圖表、照片。 (三)會客室內得懸掛會客規則。 (四)首長接待賓客,得另設貴賓室,其布置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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