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會客室之布置如下: (一)會客室應視需要置沙發、茶儿、桌椅、電話機、窗簾、茶具等物品。 (二)會客室之牆壁,得酌掛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圖表、照片。 (三)會客室內得懸掛會客規則。 (四)首長接待賓客,得另設貴賓室,其布置視實際需要定之。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20條的內容,因為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該法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