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值日(班)室之布置如下: (一)值日(班)室應置桌椅、手電筒、時鐘、電話機及寢具,並得酌置電視機、收音機等。 (二)值日(班)室應置處理公務登記簿及本機關主要職員與有關單位住址電話明細表及必要之地圖等。 (三)值勤規則,應懸掛於值日(班)室內。
二十一、值日(班)室之布置如下: (一)值日(班)室應置桌椅、手電筒、時鐘、電話機及寢具,並得酌置電視機、收音機等。 (二)值日(班)室應置處理公務登記簿及本機關主要職員與有關單位住址電話明細表及必要之地圖等。 (三)值勤規則,應懸掛於值日(班)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