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布置如下: (一)聯合服務中心(服務臺)應置各單位內線電話號碼表、各單位平面圖、必需之文具及有關資料。 (二)訴訟輔導之辦公處所應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設置之;聯合服務中心(服務臺)得依特殊功能或服務項目(閱卷影印、收狀、開發單據、收費、收款、提存、公證、訴訟輔導及收文等服務)備置所需物品。
二十二、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布置如下: (一)聯合服務中心(服務臺)應置各單位內線電話號碼表、各單位平面圖、必需之文具及有關資料。 (二)訴訟輔導之辦公處所應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設置之;聯合服務中心(服務臺)得依特殊功能或服務項目(閱卷影印、收狀、開發單據、收費、收款、提存、公證、訴訟輔導及收文等服務)備置所需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