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羈押候審室、候訊室之布置如下: (一)設法警值勤臺、對講機、監視系統及警鈴。 (二)應設廁所。 (三)裝潢或配置物品,應避免能被人犯取作脫逃、暴行或自殘之物。 (四)法官未裁定羈押前之被告,應置於候訊室,與裁定羈押之人犯,應嚴予區隔。 (五)對於法官未裁定羈押前之人犯,應視空間條件,備置人犯過夜臥寢、保暖之相關物品,並隨時保持潔淨堪用。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24條規定了羈押候審室和候訊室的布置要求。根據該條,布置包括以下內容: 1. 設置警衛人員值勤處、對講機、監視系統和警報器。 2. 應該提供衛生間。 3. 裝潢或配置的物品應該避免能被犯人用作逃脫、暴力或自傷的物品。 4. 在法官未裁定羈押之前,被告應該置於候訊室,且應與已裁定羈押之犯人嚴格區隔。 5. 對於法官未裁定羈押之人犯,應根據空間情況提供過夜臥寢、保暖等相關物品,並隨時保持乾淨和可用。 為了舉例說明參考資料與上述法規相關,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的《司法院關於訓練、督導及從事羈押候訊功能之法官之人事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從事羈押候訊功能的法官進行了具體規定,包括職責、任用資格、進修訓練等方面的要求。這些都是為了確保羈押候審室和候訊室的正常運作和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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