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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羈押候審室、候訊室之布置如下: (一)設法警值勤臺、對講機、監視系統及警鈴。 (二)應設廁所。 (三)裝潢或配置物品,應避免能被人犯取作脫逃、暴行或自殘之物。 (四)法官未裁定羈押前之被告,應置於候訊室,與裁定羈押之人犯,應嚴予區隔。 (五)對於法官未裁定羈押前之人犯,應視空間條件,備置人犯過夜臥寢、保暖之相關物品,並隨時保持潔淨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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