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少年法院之布置如下(一般法院之少年法庭可視空間條件調整之): (一)晤談室:會談桌、具調查保護作業系統之電腦、錄音設備等。(二)諮商室: 1.個別諮商室:一對一會談桌椅、多人會談桌椅、具調查保護作業系統之電腦、錄音設備等。 2.團體諮商室:木質地板、投影機、電視機、錄音設備、錄放影機、擴音設備、監控器材等。 3.專業諮商室:遊戲器材、錄音設備、監控器材等。 (三)觀察室:單面觀察鏡、錄音設備等。 (四)心理測驗室:獨立及隱密之測驗隔間桌椅組、心測流程看板、時鐘、會談桌椅等。 (五)少年教室:少年圖書、雜誌、投影機、擴音設備、電視機、錄放影機、白板、講台、桌椅及志工值班台等。 (六)視聽教室:投影機、擴音設備、電視機、錄放影機、白板、講台及桌椅等。 (七)專業研討室:會議桌椅、專業書籍等。 (八)採驗室:採尿室、更衣室男女各一間、等候室、採驗人員辦公室、受理窗、監視器、洗手烘乾機、檯燈、尿液檢體分裝架、空調設施、冰箱、電視、置物櫃、反光鏡及單面鏡等設備。